原告义乌市芃*******与被告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00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家装施工合同》。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家装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由原告承接被告位于义乌市xxx的房屋装修工程,并约定了工程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告当天支付了10000元定金,同时原告也开展了进场之前的工作,包括提供整体设计方案、订购产品、安排施工人员等活动。然而2021年2月21日被告突然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其已经决定让二手房东安排人员进行装修,并要求原告退还10000元的定金...(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