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市*************(以下简称北投集团)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支持陈**、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投集团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案涉建筑原属于违法建筑,目前尚未完善相关手续,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性质认定错误。1.目前案涉房屋占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陈**、许**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可知,案涉土地并未办理相关审批和转用手续,涉案项目尚属于集体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也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种情况下,案涉的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无法办理房产证。2.建设项目至今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涉案的回迁安置房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根据陈**、许**信息公开的结果及北投集团庭审中的陈述自认目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3.涉案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2021年8月。2022年2月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涉嫌违法举报事项告知书》中认定涉案房屋系2010年非法占地建设的村民自住楼,2011年6月,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涉案建筑。2015年涉案建筑纳入保障房筹集计划,补办相关建设手续。涉案房屋2021年8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由此说明涉案房屋在陈**、许*...(本文书还有6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