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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刘**等行政补偿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补偿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23)豫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金**、刘**与邓州市人***因履行行政补偿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行初****号行政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的委托代理人陈**、金**,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邓州市人***的出庭负责人周*及委托代理人郭**、王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刘**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采纳了未经质证的证据,补偿标准错误邓州市人***未按照征收程序与金**、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高杆月季进行了砍伐誉金评报字【2020】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每株高杆月季为138.99元,与金**、刘**的实际损失严重不符,且该报告未经质证,原审法院将誉金评报字【2020】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而金**、刘**提交的证据八显示,2020年9月23日,由邓州市人民法院技术科组织陶*镇政府和金**、刘**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报...(本文书还有33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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