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如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隗*借款604128元及利息(以60412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1月20...(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