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华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劳务费92000.00元、生活费41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被告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石流村学堂组石流坝(小地名)修建用于经营农家乐的房屋,原告作为雇工,参与了该房屋的修建。房屋修建结束后,被告要求原告照看房屋,承诺每月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0元,生活费另算。原告从2018年8月1日起,一直为被告照看房屋。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报酬和生活费,被告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