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刘**、林**、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4月13日、2022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郑**、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给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7680.25元。事实和理由:唐**系建筑工地农民工,刘**系工地灌浆包工头。2021年8月23日,刘**以每日260元的工资雇佣唐**到其承包位于××镇××村××庄××号房屋进行浇灌水泥施工。唐**受指挥在该房屋第**楼浇灌水泥时,因平板震动出故障致使唐**被摔到**楼,并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唐**被立即送到秀屿区医院进行抢救,同日转至九五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49048.25元。2021年12月14日,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唐**作出鉴定意见:评定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后期医疗费评定为13000元。然而时至今日,刘**仅仅垫付了3000元,对事故给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拒赔。据此,唐**特具状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附:赔偿项目及标准1.医疗费:49048.25元;2.营养费: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3天=1150元;4.后续治疗费:13000元;5.误工费:249.51元/天×180天=44911....(本文书还有6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