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登某********(以下简称登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登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对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重审重判事实与理由:本人与登某公司业务代表苏某林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记录本人只使用登某公司一台登高车,本人与登某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都是苏某林办理交接,我俩基本上都是微信联系本人与登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登某公司实际未提供本人使用,登某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实际交于本人使用,也未与本人履行合约做相应设备交接及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现场交接安全生产资料及退场日期侧门断掉业务代表对本人有报告,这是事实;机身水泥污染未报告,不是事实,判决本人赔偿不合理实际使用一台,支付一台费用,其他费用概不承担被上诉人登某公司辩称,涉案两台设备上一个承租方是苏州国某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国某装饰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本文书还有3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