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钰翔***********(以下简称钰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上海*********(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22)皖86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钰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中铁上海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钰翔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2)皖8601民初****号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中铁上海局支付因违约付款导致钰翔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7,741.56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封账协议的事实、性质有误,致使适用法律处理本案争议中的损失错误:封账协议并未就其中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做出约定。由此,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处理,应当依据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本文书还有3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