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的诉讼请求:1.判令黄**偿还黄**借款本金600000元;2.判令黄**向黄**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6%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黄**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6%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黄**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由黄**承担。
黄**没有进行答辩。
案件相关事实。
黄**与黄**有资金往来。2019年8月12日,黄**向黄**借款并立《借款条...(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