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1日至2月3日期间,被告人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独自驾驶鄂am****号小型轿车从大冶市金牛镇祝铺村出发来到咸宁市湖北科技学院温泉校区,翻越护栏进入校内,通过爬防盗网、钻门洞、爬下水管道等方式进入学生宿舍楼实施盗窃,共计盗窃价值5345元的物品以及948元的现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24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易**通过攀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学生宿舍楼,在西**栋**房盗走被害人罗**的一部价值420元的komery-w5数码相机;在西**栋**房盗走被害人张某航20元、被害人鲁**80元现金;在东**栋**房盗走被害人吴**的一部价值1000元的三星nx1000数码相机、被害人付**的一部价值100元的荣耀10手机,并将盗得的三星nx1000数码相机通过咸鱼app进行...(本文书还有1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