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天元公司与被告久财公司签订的《厂房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证明原告天元公司与被告久财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2、原告天元公司与被告久财公司的部分房屋交接确认书和交接书各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3、现场图一份,证明两被告实际租赁房屋的区域;4、被破坏厂房、办公室和宿舍清单四页,证明被告损坏房屋的情况和范围;5、损害现场图片11张,证明两被告在装修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损坏了原告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墙、地面、门窗等;6、与被告的信函4份,证明两被告装修期间不听原告制止,肆意损坏原告的房屋;
7、司法鉴定报告一份,证明两被告将承租的房屋违约造成损坏,对原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安*性和抗震性有不利影响。
8、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案涉房屋及土地在该行办理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保存在该行。
9、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项目修复设计意见书》、南通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和海安中信...(本文书还有18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