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西藏商顶******(以下简称商顶公司),一审第三人西藏藏青***********(以下简称兴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青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三方协议》何**已全部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二、《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何**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何**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判令何**支付2000000元违约金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何**应从2019年5月14日起支付1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占用...(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