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3年7月7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截止2024年7月1日,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催促其按期还款,被告借故拖延直至不见踪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7月7日,被告以资金周*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余**现因资金周*需要向邢...(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