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相*********(以下简称中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亚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亚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支付中亚建材经营部货款8683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中亚建材经营部在淮北市盛世商贸城经营管材、管件等建材。孙*多次从中亚建材经营部处购买材料,2015年1月20日,孙*向中亚建材经营部出具结算单,内容为“淮北经济...(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