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与被告曾**、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
上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称,曾**于2017年4月8日至12月31日在某某公司处担任销售代表,负责惠南镇市场产品销售、收款及售后事宜。2017年底,某某公司发现曾**存在挪用公司货款的情况,曾**承认挪用公司货款32万元。2018年1月8日,曾**向某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曾**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此后,曾**还款17.2万元,尚余14.8万元未归还。故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挪用货款14.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并非发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同时,两被告的户籍地均位于安徽省霍邱县,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因此,上海市奉...(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