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浙11刑初****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宣判后,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7)浙刑终****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以被告人赵**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4月2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