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及其代理人和**、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的利息尾款44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及自2020年8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2日为27142.5元(按年利率15.4%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困难,陆**原告借款240000元,期间被告承诺每月偿还利息,然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2019年3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重新出具两份借条分别确认:1、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每月利息标准2500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算至2020年8月30日共计本利92500元,扣除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款32000元,最终向原告借款60500元;2、向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每月利息标准8000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算至2020年8月30日合计利息136000元,借款日期为2019年3月23日至2020年8月30日,本金和利息共计336000元被...(本文书还有5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