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91839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支工程款3718396元。2021年12月30日,原告被告经过结算,被告的实际工程款为45万元。后被告退回工程款260万元,下欠918396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本文书还有3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