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与被告邓**、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被告马**及被告邓**、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105万并支付以8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23年8月30日前的贷款利息15万元(暂定)及从2023年8月31日起按重庆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于2008年1月2日结婚,2017年1月13日离婚后仍继续同居生活,共同经营雪花啤酒总经销业务至今。2015年12月17日,马**向原告借款20万元投入雪花啤酒垫江区域代理总经销经营项目,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款金额20万元。2016年3月,原告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5万元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借款本息由被告负责偿还,若贷款到期后被告需要继续使用贷款,原告可帮忙续贷。2019年4月11日,因被告无力归还到期贷...(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