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园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23)闽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支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某某园公司置业顾问对花园及车位所谓赠送允诺均不具体确定,应视为要约邀请,是错误的某某园公司多次向李**口头承诺赠送有产权的停车位和38平方米某某园小院,构成要约2021年3月3日某某园公司置业顾问陈*燕作出“我们这个上叠户型的性价比是非常高的,123的产权面积,实际用到面积有260平方左右,花园**号平方,而且还带有电梯”等承诺2021年3月27日连某双询问赠送车位事宜时陈*燕作出“莲姐是送一个,因为他们那五期的全部都是送一个车位”的回复,即某某园公司向李**确认赠送有产权停车位的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李**已作出承诺,应视为要约李**购置某某园公司具有居住功能的商品房,某某园公司赠送李**一个有产权的私家汽车停车位和40多平方米某某园小院,是具体确定的二...(本文书还有5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