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体坛传媒***************(以下简称体坛传媒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体坛传媒北京分公司支付付*:1.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津贴45000元及2020年1月、4月至12月未足额支付的绩效工资4000元;2.2018年产业项目收益提成397167.2元,2019年未发放的产业项目收益提成235157.28元,2020年未发放的产业项目收益提成24378.29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186.98元。事实与理由:1.根据付*提交的录音与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付*享有的津贴系其合法收入的一部分,并非体坛传媒北京分公司所称的报销款项,虽以报销形式发放,但由付*提供发票仅是发放手段,并非必要条件,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存在偏差。2.关于绩效工资,双方对于付*的工资标准系经过协商确定,任何单方面的变更均需要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付*书面同意体坛传媒北京分公司对2020年中两个月的工资进行降低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经营情况,对于其他月份的调整,付*不同意,且体坛传媒北京分公司所提交的工会复函并不符合民主程序,应属无效。3.关于收益提成,具体团队内部如何分配按照所在团队负责人意见进行分配,付*与朱*明、王*均属同一团队,按照双方已签订的20...(本文书还有5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