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瑞进*********(以下简称瑞进公司)与被告成都安德***********(以下简称安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光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德公司退还瑞进公司收取的车位款19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约4000元,合计2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德公司承担。审理中,瑞进明确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事实与理由:瑞进公司与安德公司签订《车位包销协议》,协议约定由安德公司负责四季城项目中的部分车位以不低于包销单价的标准进行销售,包销单价部分由瑞进公司收取,溢价部分作为销售佣金由安德公司收取,并各自就收款金额向客户开具相应收据或发票。2020年11月左右,安德公司私自违规超额收取杨**、吕*、蒲*三位业主合计共255000元的车位款,但仅向瑞进公司转款59000元,余196000元拒不交还。为维护...(本文书还有2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