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终止。
2022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调岗通知书》,将被告从协销客服部客服接待岗位调到物业服务筹备岗位工作。
2022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异议书》,载明主要内容为:本人不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调岗。请求在调岗通知书中明确调岗原因、调岗后具体工作内容、调岗后薪酬待遇。
2022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您于2022年4月15日致我司的《异议书》已收悉。我公司有用工自主权且有权根据约定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和报酬。
2022年4月22日,原告作出《通知》,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依约定及法定对您调岗,并通知您于2022年4月16日到唐樾青山a区物业服务中心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您未到唐樾青...(本文书还有3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