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项**、原审第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项**返还潘**款项69231.21元及利息(利息以69231.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一切费用由项**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潘**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75元,由潘**负担。具体认定事实与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查明事实,撤销(2023)粤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项**返还该项目投资清退款69231.21元及利息;2.本案上诉费由项**承担。事实与理由:项**已经明确表明其没有参与杭州龙炎项目的投资,一审法院依然认定其有所获得项目投资款属于项**所有,无需退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一审中,项**已经承认其没有投资参与龙炎项目,故...(本文书还有4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