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某甲****(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上诉人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沈**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房款差价10945元及利息的诉请。事实与理由:沈**并未缴纳维修基金费用29359元,而是由某乙公司代付了该笔费用。2020年10月10日,某乙公司与沈**签署了《结算清单》,确认了房款差价10945元以垫付的维修基金费用相抵销,某乙公司无需再向沈**支付房款差价,双方还确认沈**需向某乙公...(本文书还有2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