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广西华南********(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钦州昆隆******(以下简称昆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华南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昆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钦州市钦北区法院(2018)桂0703民初****号案审理判决,涉及需要执行的判项主要是:其协助配合昆隆公司办理位于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宗地分割转让后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并将该宗20亩土地交付给昆隆公司使用。该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第一、二项内容是双方关于妥善履行上述判决的约定。第三项约定:昆隆公司于华南公司搬出后一个月内,结清给华南公司人民币45万元,作为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逾期结清的,由昆隆公司按每月2%支付利息,昆隆公司结清上述费用...(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