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贺*理昂***********(以下简称理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贺***********(以下简称豪信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东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理昂公司申请再审称,2017年,其与广西东融********、豪信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豪信公司为其提供土地平整服务,其按最终成交的约125亩土地面积以每亩1.7万元的价格向豪信公司支付土地平整费用。但合同签订至今,豪信公司仍有15.1687亩边坡土地未平整。原审将豪信公司未平整的土地也计入土地平整费计算范围,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其向豪信公司支付土地平整费用1095845元错误。其通过贺*市自然资源局的招拍程序,以989万元获得123.285亩土地的使用权。豪信公司不平整其中15.1687亩土地,该违约行为致上述土地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15.1687亩土地对应的出让金1216842.62元应由豪信公司向...(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