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公*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被告阿*、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3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某公*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阿*,新疆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疆某公*上诉请求:一、撤销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3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新疆某公*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改判韩*向新疆某公*支付违约金207400元(不服上诉金额187400元);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韩*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关于农作物减产与新疆某公*的因果关系事实认定不清。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费610元/亩,包含土地管理费、水*、残膜收回,并未约定新疆某公*必须保障韩*随时用水,否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新疆某公*依约向韩*交付土地,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案涉土地的水资源分配由所在连队统一调配,新疆某公*无权决定,不能决定水资源的配给比例,没有义务保证韩*种植的葫芦瓜能够得到充分的灌溉。案涉土地葫芦瓜减产主要是因为韩*不愿购买黄腐酸钾肥、改良土地酸碱性及管理不当所致,后期又主动放弃案涉土地葫芦瓜种植,将水资源用于灌溉承包的其他地块。韩*对葫芦瓜减产并未做因果关系鉴定,一审法院仅凭主观臆断认为减产是因为缺水原因所致,认定新疆某公*未及时、足量向韩*的案涉土地提供水资源存在过错,判定新疆某公*承担损失30%错误。2.新佳益价评估字(2024)第xx号《关于第三师某团某连西梅地种植的328.65亩葫芦瓜减产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关于第三师某团某连西梅地种植的328.65亩葫芦瓜减产损失价格评估报告...(本文书还有7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