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嘉巍********(以下简称“嘉巍公司”)与被告王**、第三人大连中天*********(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大连嘉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大连中天*********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1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准许继续执行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执恢149号执行裁定书中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路××号××单元××层××号的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大连嘉巍********与被告大连中天房地产建设...(本文书还有3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