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大通某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通某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蔬菜款27642元;2.要求被告承担写诉状费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给被告送菜,菜钱27642元,从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已有一年时间,当时约定一月一结账,后*被告找各种理由不给钱,电话不接。被告找各种理由迟迟不肯给钱,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蔬菜款27642元并判决被告给付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大通某医*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本文书还有1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