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某有***与被告大通某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通某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29083.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工程项目,具体包括:铺地板砖、墙体粉刷**楼梯抹灰、不锈钢栏杆等,工程地点:大通某项目部,承包方式:部分包工、部分包工包料。2020年5月-2023年12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施工。原告垫付了材料款,垫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的工程款,尚有529083.34元未支付,这其中包含有400000元左右的农民工工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一...(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