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由被告支付逾期偿还借款产生的利息10788.36元,并由被告按未偿还借款本金基础按年利率4.75%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被告张**以经商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邓**借款。同年6月20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转账5万元给被告;9月5日,再次通过该行向被告转账5万元,共计借款10万元整。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注明一年内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将借款按时归还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缴,但被告却以各种理...(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