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鹤************(以下简称“某村某组”)及原审第三人怀化市鹤********(以下简称“某街道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呈报支付属于上诉人的征地补偿费1122279.21元的手续给第三人;2.依法判令第三人直接支付属于上诉人的征地补偿费1122279.21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出入,上诉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至今没有被依法收回或者交回,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益。上诉人及上诉人父母亲于1982年9月30日合法承包被上诉人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上诉人及上诉人父母亲于1982年9月30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保护。现上诉人父母亲(父亲胡世民于1992年去世,母亲彭*玉于1991去世)已经身亡,上诉人虽然于1985年参加工作,户口已经迁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本文书还有5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