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程**在上蔡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本院确认的书证被告人程**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无工作和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上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上蔡县看守所情况说明,证人宋某某、刘**、侯**、崔**、曹**、刘**、党**、王**、杨**、刘**、张*、刘**、张*某等人的证言,程**的供述和辩解,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本文书还有4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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