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磴某*************(以下简称某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某某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某某煤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在维持(2024)豫0185民初****号判决书第一、二项的基础上,改判增加某某煤业公司对李**的损失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或与某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某某劳务公司和某某煤业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并不能代表具有开采煤矿进行作业的资质,更何况两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煤矿是特殊行业、高危行业,故关于煤矿生产国家层面管理更为严格,规定了除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某某劳务公司除了营业执照外,无任何其他资质,某某劳务公司并不具有开采煤矿作业的资质。
某某劳务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某某煤业公司对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改判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李**本人工资”;3.改判减除与就医无关的交通费(2020-09-21从贵阳北到六枝南高铁票126元、2020-09-15从沙坪坝到成都东高铁票289元);4.改判按20年计算辅助器具配置年限...(本文书还有5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