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彭**、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赔偿原告酒店客房装修损失800000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964000元,合计376400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袁**对上述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袁**系资兴金康房地产开发公司金康广场开发项目的投资股东之一,位于资兴市东江罗*金康商业广场a区**栋房屋系由资兴金康房地产开发公司金康广场开发项目部开发建设,该金康商业广场a区**栋房屋65间公寓属于被告袁**购买所有。2015年9月5日,被告袁**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袁**将该金康商业广场a区**栋房屋的三、四**楼共92间公寓(含袁**父子出售后返租的27间)...(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