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润滑油款51439元,赔偿逾期还款损失6130元,共计575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被告应聘在原告单位上班,主要负责润滑油销售及油款收回工作。2021年3月10日,被告辞去工作,但是没有向原告办理工作交接。经原告根据润滑油进项与销项及与客户核对,被告向客户收回的润滑油款50000元左右隐瞒没有交回。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将油款交回,被告躲避不予交回。2021年5月6日,原告工作人员在惠农区将被告堵截后要求其返还油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四张证明,认可工作期间将收回的润滑油款51439元没有交回原告,...(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