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王**、原审第三人甘肃仁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22)甘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没有查明的是三福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后,时任三福公司包括甘**在内的管理人员与第三人破产管理人交接时间节点是何时,甘**二审提交证据可以证明,甘**等与第三人交接的时间是2019年10月15日。即在向管理人移交之前,甘**仍是三福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然享有依法、依照公司章程履行职务的权利。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批示财务款项,仍然属于职务行为。一审认为三福公司并未遵守景泰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决定书,其董事长甘**指示收取款项和开支的行为均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该认定是错误的。(1)混淆了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本文书还有3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