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冯**及原审第三人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陈**从未将案涉房屋出售或委托陈**出售给冯**。一审法院认定“2002年,经第三人出面,原告(反诉被告)将案涉房屋出卖给被告(反诉原告)。价款为大房屋20000元,小房屋2500元。”并对上述事实论述如下...(本文书还有1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