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陕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同一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货款447240元,并承担利息,其中货款421200元利息从2018年11月7日-2023年3月7日,共4年4个月按利率3.85%算利息为70216元,货款26040元利息从2019年4月10日-2023年3月10日共3年11个月按利率3.85%算利息为3930元,总计7414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位于西咸新区某某景观绿化工程供应草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11月7日经双方结算,金额为...(本文书还有2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