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向本院提交了:(2021)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的继承人就继承问题进行继承纠纷诉讼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经质证,上诉人金鹰保安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继承案件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期限,且从该证据可以看出,原审第三人刘**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其申请工伤认定不符合规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虽然该组证据不是时效中止的理由,但因双方之间因继承产生纠纷,阿克苏市公安局直到双方纠纷结束后才开具死亡证明。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金鹰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刘**作为金鹰保安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15日凌晨在提供保安...(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