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案涉云d×××××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阿**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财险玉溪分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了该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损险、第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阿牛克打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阿牛克打负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据合同,对于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人民财险玉溪分公司负有赔付车损保险金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人民财险玉溪分公司委托宁蒗支公司出险施救,将事故车辆运至恒达汽修公司修理,并委托人民财险华坪支公司和阿**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对换件进行编号拍照。
本案中,案涉车辆系在人民财险玉溪分公司和车主阿**同意下交付恒达汽修公司维修,虽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维修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委托维修方系人民财险玉溪分公司和车主阿**,合同相对方系恒达汽修公司。现恒达汽修公司已对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履行了合同义务,本应由阿**承担修理费支付责任,因阿**与人...(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