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1,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9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号运通大厦**室西宁市城东区。
上诉人西宁义东********(以下简称义东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朱**签订的《义乌商贸城铺位租赁合同》;朱**支付2021年第一、二季度应交租赁费7486.6元及物业费249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租赁铺面时为止的租金及物业费;朱**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247.9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义东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义东商贸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东商贸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于本案涉及的合同期限以及租金调整时间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也没有予以认定,从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本事实错误。1.涉案租赁合同始于2006年,合同期限为20年,至2025年期满。因...(本文书还有5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