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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义东********、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青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1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冶**,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93年4月**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城东区。

    上诉人西宁义东********(以下简称义东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冶**签订的《义乌商贸城铺位租赁合同》;冶**支付2021年4月的铺位租赁费5831.8元及物业费635.4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租赁铺面时为止的租金及物业费;冶**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5502.4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义东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义东商贸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东商贸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于本案涉及的合同期限以及租金调整时间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也没有予以认定,从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本事实错误。1.涉案租赁合同始于2006年,合同期限为20年,至2025年期满。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自2006年“商场开业起租金前五年基数不变,后五年租金递增率不超过...(本文书还有50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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