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建***(以下简称宁夏某建***)与被告石嘴山某**(以下简称石嘴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石嘴山某**负责人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某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石嘴山某**支付宁夏某建***工程款1853047.7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因迟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343740.36元,共计:2196788.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石嘴山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8日,宁夏某建***与石嘴山某**通过协商签订《大武口区长胜村一队污水管网项目》承建大武口区长胜村一队污水管网项目约定: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合同价款(工程造价)为2952018.8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按工程进度支...(本文书还有3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