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永善溪洛*********(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永善县某***(以下简称永善某某社)、永善县某******(以下简称某某社)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24)云0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0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的错误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张**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与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某某公司、永善某某社、某某社承担。事实与理由:张**认为,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公平公证,违背本案的客观事实,致使本案的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从而致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审判决驳回张**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上就是纵容违法,纵容企业侵害员工权益。张**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结果,严重有违事实与法理,严重侵害了张**权益。1.张**认为一审法院在对证据的采信上有失公平与公正,明显在作有利某某公司、永善某某社、某某社的曲解。张**对法院调...(本文书还有4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