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源********(以下简称某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3)苏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8日上午其至观音山法庭送延期开庭证明,工作人员说某源公司提供了考勤表记录,其对考勤表当面书写质证意见一份。下午其对某源公司称其星期天和节假日没有出勤做出答辩,并提供自己制作的出工记录与某源公司考勤表不符部分的书面记录一份,给法庭安保人员转交承办法官。其自己制作的自入职到离职的工作记录都是真实的,某源公司提供的不是原考勤表,原考勤表没有签字,只是班组长每天打钩,单位提供的考勤...(本文书还有2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