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田*。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田*。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田*。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在法院审理期间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0元,故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