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群:3201-3202):啤酒;无酒精果汁;能量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含维生素);补充能量用无酒精饮料;混合水果果汁;低卡路里软饮料;运动能量饮料;运动员专用的补充能量用不含酒精饮料(统称复审商品)。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3)第****号《关于第69439970号“燃力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3年11月28日。
该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由汉字“燃力泵”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啤酒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知识***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