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龚**支付购房定金115901元。事实和理由:廖**与龚**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2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双方口头约定,退回来的购房定金115901元归廖**所有,其他财产归龚**所有。购房定金退给龚**后,龚**一直不支付给廖**。
被告龚**辩称,案涉款项是向他人借款,已经偿还,口头答应过把案涉款项给廖**,但离婚前廖**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廖**与龚**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女儿龚某乙、儿子龚某丙,因购买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路xx项目x-x-**房屋支付了购房定金115901元。2022年2月21日,龚...(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